01).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。
02).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。
03).驾驶营运客车(不包含公共汽车)、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%以上的。
04).造成交通事变后逃逸,尚不形成犯法的
05).上途径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,或者成心遮挡、污损、不按划定装置机动车号牌的。
06).利用捏造、变造的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、校车标牌或者利用其它机动车号牌、行驶证的。
07).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、逆行、穿梭中心分隔带掉头的。
08).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。
09).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校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、城市疾速路上行驶超过划定时速20%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、城市疾速路以外的途径上行驶超过划定时速50%以上,以及驾驶其它机动车行驶超过划定时速50%以上的。
10).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光少于20分钟的。
11).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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